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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200条审计问题清单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5-12-03      来源:      浏览量:    

以下是基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及最新审计实践梳理的200条审计问题清单,覆盖经费管理、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资源节约等十大领域,每条均标注对应条例条款及典型场景,供审计监督和合规自查参考:

一、经费管理(40 条)


1.预算编制不完整
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条例第八条)。
2.虚增预算项目
以虚假项目申报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条例第九条)。
3.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未单独编列预算(条例第十三条)。
4.预算绩效目标缺失
项目预算未设定可量化绩效指标(条例第九条)。
5.预算调整不规范
年度预算执行中违规追加预算,未履行审批程序(条例第九条)。
6.非税收入坐支
将罚没收入直接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条例第八条)。
7.私设 "小金库"
通过下属单位、工会账户隐匿收入(条例第八条)。
8.应计未计收入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及时确认入账(条例第八条)。
9.超预算列支
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 "三公" 经费(条例第九条)。
10.年底突击花钱
12 月支出占全年预算比例超过 30%(条例第九条)。
1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通过虚假合同、发票报销套取现金(条例第九条)。
12.转嫁费用
将本单位接待费转嫁至下属企业(条例第九条)。
13.违规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结算率低于 90%(条例第十二条)。
14.现金支付违规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条例第十二条)。
15.账户管理混乱
违规开设多个银行账户(条例第八条)。
16.往来款长期挂账
三年以上应收应付款未清理(条例第十条)。
17.会计核算不实
机关运行经费未单独核算(条例第十条)。
18.超标准发放津补贴
自行新设项目或提高标准(条例第十条)。
19.违规发放福利
以工会名义变相发放实物福利(条例第十条)。
20.未按规定上缴结余资金
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滞留单位(条例第九条)。
21.财政资金闲置
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未统筹使用(条例第九条)。
22.预算公开不完整
未按规定公开 "三公" 经费明细(条例第四条)。
23.虚假发票报销
使用伪造、变造发票列支费用(条例第十条)。
24.跨年度报销
差旅费、会议费等超半年报销(条例第十条)。
25.未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通过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条例第八条)。
26.违规对外借款
向企业或个人出借财政资金(条例第九条)。
27.违规担保
以财政资金为企业提供担保(条例第九条)。
28.预算执行监控缺失
未建立动态预警机制(条例第九条)。
29.非税收入缓缴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未上缴国库(条例第八条)。
30.违规调剂预算
将基本支出预算调剂用于项目支出(条例第九条)。
31.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应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条例第十三条)。
32.指定供应商
通过单一来源采购规避竞争(条例第十三条)。
33.超标准采购
采购设备配置高于业务需求(条例第十三条)。
34.采购合同管理混乱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全(条例第十三条)。
35.履约验收走过场
未按合同约定验收货物(条例第十三条)。
36.采购结果未评价
未对政府采购效益进行评估(条例第十三条)。
37.违规支付预付款
未按进度支付采购款项(条例第十三条)。
38.采购档案缺失
未保存采购文件及相关记录(条例第十三条)。
39.预算绩效评价流于形式
未开展项目后评价(条例第九条)。
40.绩效结果未应用
未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条例第九条)。

二、公务接待(20 条)

1.无公函接待
接待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活动(条例第二十二条)。
2.超标准接待
住宿费、伙食费超过地方标准(条例第二十二条)。
3.陪餐人数超标
接待 10 人以下陪餐超过 3 人(条例第二十二条)。
4.提供高档菜肴
在公务接待中安排野生保护动物菜品(条例第二十二条)。
5.违规饮酒
工作日午间或公务接待中提供酒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6.跨地区迎送
到机场、车站等超范围迎送(条例第二十二条)。
7.转嫁接待费
将接待费用混入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条例第二十二条)。
8.未执行审批程序
接待前未履行内部审批(条例第二十二条)。
9.接待清单不全
未记录接待对象、费用明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使用私人会所
在隐蔽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11.赠送礼品
向接待对象赠送土特产或纪念品(条例第二十二条)。
12.重复接待
同一批次人员多次接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13.虚假接待
虚构接待事项套取资金(条例第二十二条)。
14.接待场所超标
使用豪华酒店或私人别墅(条例第二十二条)。
15.未缴纳伙食费
接待对象未按标准支付费用(条例第二十二条)。
16.违规组织旅游
以考察名义安排观光活动(条例第二十二条)。
17.接待费用拆分报销
将单次接待费用分多次报销(条例第二十二条)。
18.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接待费未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19.接待场所超标准装修
以维修名义豪华装修接待室(条例第二十六条)。
20.违规接受企业赞助
由企业支付接待费用(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会议活动(20 条)

1.无计划召开会议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2.超规模开会
四类会议参会人数超过 50 人(条例第三十二条)。
3.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在景区、度假区召开会议(条例第三十二条)。
4.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住宿费、伙食费超过地方标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发放纪念品
以会议名义发放礼品、购物卡(条例第三十二条)。
6.虚增参会人数
编造虚假签到表套取资金(条例第三十二条)。
7.违规合并会议
将不同类别会议合并以规避审批(条例第三十二条)。
8.会议费转嫁
要求下属单位承担会议费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9.未使用定点场所
未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开会(条例第三十二条)。
10.会议费与其他费用混支
将接待费、培训费混入会议费(条例第三十二条)。
11.会议材料浪费
印制大量纸质材料未充分利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12.线上会议超支
虚拟会议平台费用超出实际需求(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
13.会议时间过长
会期超过规定天数(条例第三十二条)。
14.会议通知不规范
未明确会议内容、参会人员范围(条例第三十二条)。
15.违规举办节庆活动
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演出(条例第三十二条)。
16.摊派活动经费
向企业或下级单位收取活动费用(条例第三十二条)。
17.未按规定公示会议费
未公开会议费预决算(条例第四条)。
18.会议费报销凭证不全
缺少会议通知、签到表(条例第三十二条)。
19.会议服务采购违规
未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服务商(条例第十三条)。
20.重复召开会议
同一主题会议一年内召开多次(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公务用车(20 条)

1.超编制配备
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核定编制(条例第二十六条)。
2.超标准购车
车辆购置价格超过规定上限(条例第二十六条)。
3.违规使用特种车辆
将执法用车用于非执法活动(条例第二十六条)。
4.公车私用
节假日期间未封存车辆(条例第三十一条)。
5.私车公养
用公款报销私车油费、维修费(条例第三十一条)。
6.接受企业赠车
违规接受企业捐赠车辆(条例第二十六条)。
7.未喷涂统一标识
执法用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条例第三十条)。
8.公车长期闲置
车辆连续 3 个月未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
9.未实行定点维修
车辆维修未通过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三条)。
10.超标准维修保养
单次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购置价 10%(条例第二十六条)。
11.未安装 GPS
未对公务用车实施定位监控(条例第二十六条)。
12.违规处置车辆
未达更新年限提前报废(条例第二十六条)。
13.处置收入未上缴
车辆拍卖收入滞留单位(条例第八条)。
14.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长期占用关联单位车辆(条例第二十六条)。
15.新能源汽车配备不足
未按比例采购新能源车辆(条例第二十六条)。
16.驾驶员管理混乱
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培训记录缺失(条例第三十一条)。
17.超范围使用公车
将公车用于上下班接送(条例第三十一条)。
18.车辆保险未集中采购
未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投保(条例第十三条)。
19.未建立车辆台账
未记录车辆使用、维修、油耗等信息(条例第二十六条)。
20.租赁车辆超标准
租赁豪华车型或超期限租赁(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办公用房(15 条)

1.面积超标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条例第二十六条)。
2.豪华装修
装修费用超过规定标准(条例第二十六条)。
3.闲置浪费
机构合并后未及时整合办公用房(条例第二十六条)。
4.违规出租
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出租(条例第二十六条)。
5.未履行审批程序
新建办公用房未报批(条例第二十六条)。
6.违规使用技术业务用房
将专业用房用于行政办公(条例第二十六条)。
7.隔断封死超标部分
通过物理隔断规避整改(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增)。
8.未定期清查
未开展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查(条例第二十六条)。
9.未按规定腾退
退休或调离人员未及时交还用房(条例第二十六条)。
10.违规配备家具
办公家具配置超过标准(条例第二十六条)。
11.违规使用地下室
将地下室改作办公用房(条例第二十六条)。
12.未实行集中管理
办公用房未由机关事务部门统一调配(条例第二十六条)。
13.违规建设培训中心
以培训名义新建豪华场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14.未公开办公用房信息
未公示使用情况(条例第四条)。
15.超标准使用会议室
会议室面积或设备配置超标(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政府采购(15 条)

1.未编采购预算
应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未编列(条例第十三条)。
2.规避公开招标
将项目拆分为小额采购(条例第十三条)。
3.指定品牌型号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条例第十三条)。
4.超需求采购
采购与业务无关的设备(条例第十三条)。
5.未执行合同
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条款(条例第十三条)。
6.履约验收不严
未按合同约定验收货物(条例第十三条)。
7.采购结果未公开
未公示中标候选人(条例第十三条)。
8.供应商围标串标
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条例第十三条)。
9.采购代理机构违规
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条例第十三条)。
10.采购文件保存不全
未留存采购过程记录(条例第十三条)。
11.采购方式违规
应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条例第十三条)。
12.未落实政策功能
未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条例第十三条)。
13.采购价格虚高
成交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条例第十三条)。
14.未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金额超过 5 万元未签合同(条例第十三条)。
15.采购资金支付违规
未按进度支付款项(条例第十三条)。

七、资产管理(15 条)

1.资产账实不符
固定资产盘点差异率超过 5%(条例第十条)。
2.未定期清查
超过一年未开展资产盘点(条例第十条)。
3.闲置资产未处置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资产未调剂(条例第十条)。
4.违规出租资产
未通过公开招租出租房产(条例第十条)。
5.处置收入未上缴
资产拍卖收入未纳入预算(条例第八条)。
6.未办理产权登记
新建房产未及时办理产权证(条例第十条)。
7.违规对外投资
未经批准用财政资金投资企业(条例第十条)。
8.资产配置超标
办公设备配置高于业务需求(条例第十条)。
9.未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条例第十条)。
10.无形资产未入账
软件、专利等未确认为资产(条例第十条)。
11.资产处置不合规
未通过评估或拍卖处置资产(条例第十条)。
12.资产使用效率低
大型设备利用率低于 60%(条例第十条)。
13.未建立资产台账
未记录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条例第十条)。
14.违规出借资产
将办公设备借给个人使用(条例第十条)。
15.未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报废未报财政部门批准(条例第十条)。

八、差旅费管理(10 条)

1.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处级以下干部乘坐飞机头等舱(条例第十五条)。
2.超标准住宿
住宿费超过地方标准(条例第十五条)。
3.虚假差旅
虚构出差事由报销费用(条例第十五条)。
4.超范围报销
将家属费用混入差旅费(条例第十五条)。
5.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出差人员未支付餐饮费(条例第十五条)。
6.重复报销
同一行程多次报销差旅费(条例第十五条)。
7.未使用公务卡
差旅费未通过公务卡结算(条例第十二条)。
8.报销凭证不全
缺少出差审批单或行程单(条例第十五条)。
9.变相旅游
绕道非公务目的地(条例第十五条)。
10.未执行定点住宿
未在政府采购定点酒店住宿(条例第十五条)。

九、因公出国(境)管理(10 条)

1.无实质内容出访
团组无明确公务目的(条例第十七条)。
2.超标准出访
乘坐民航包机或超标准住宿(条例第十九条)。
3.变相公款旅游
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行程(条例第十七条)。
4.超预算支出
出国经费超过批准额度(条例第十八条)。
5.未执行经费先行审核
无预算安排批准出访(条例第十八条)。
6.违规转嫁费用
向企业摊派出国费用(条例第十八条)。
7.超团组人数
出访团组人数超过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8.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境外费用未通过公务卡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9.未履行审批程序
出访前未报外事部门批准(条例第十七条)。
10.未公开出访信息
未公示出访团组信息(条例第四条)。

十、资源节约(15 条)

1.水电浪费
公共区域水电未实行定额管理(条例第四条)。
2.办公用品浪费
人均办公耗材费用超年度预算 10%(条例第四条)。
3.未推行无纸化办公
可通过电子传输的文件仍打印纸质版(条例第四条)。
4.空调温度超标
夏季空调低于 26℃或冬季高于 20℃(条例第四条)。
5.公务用车油耗超标
单车油耗超过同类型车辆均值 15%(条例第二十六条)。
6.未使用节能设备
未优先采购节能灯具、电器(条例第四条)。
7.未开展垃圾分类
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桶(条例第四条)。
8.会议材料浪费
会议文件未双面打印(条例第三十二条)。
9.未回收废旧物资
废旧纸张、电器未统一回收(条例第四条)。
10.公务用车空驶率高
单车日均行驶里程低于 10 公里(条例第二十六条)。
11.未实行绿色采购
采购目录外非节能产品(条例第十三条)。
12.未开展节能改造
老旧建筑未进行节能改造(条例第四条)。
13.未建立能耗台账
未记录水电消耗数据(条例第四条)。
14.未推行错峰用电
未在用电高峰时段减少负荷(条例第四条)。
15.未开展节约宣传
未在办公区域设置节约标识(条例第四条)。

十一、监督追责(20 条)

1.责任倒查缺失
未追究决策失误造成浪费的领导责任(条例第七条)。
2.未公开经费信息
未按规定公示 "三公" 经费(条例第四条)。
3.审计整改不力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条例第三十二条)。
4.未开展内部审计
未定期对厉行节约情况自查(条例第四条)。
5.监督检查走过场
未开展专项检查或检查报告失真(条例第四条)。
6.未建立举报机制
未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条例第四条)。
7.违规干预审计
领导干部干扰审计工作(条例第四条)。
8.未实行绩效考核
未将节约成效纳入干部考核(条例第四条)。
9.未开展警示教育
未通报典型浪费案例(条例第四条)。
10.未落实主体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签署节约承诺书(条例第六条)。
11.未建立长效机制
未针对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条例第四条)。
12.未实行离任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未审计资产使用情况(条例第四条)。
13.未开展政策培训
财务人员未参加条例专项培训(条例第四条)。
14.未运用大数据监管
未建立公务支出监控平台(条例第四条)。
15.未实行责任追溯
未追究历史遗留浪费问题责任(条例第七条)。
16.未开展社会监督
未邀请第三方参与评估(条例第四条)。
17.未实行绩效挂钩
节约成效与经费预算未关联(条例第四条)。
18.未开展成本核算
未测算机关运行成本(条例第十条)。
19.未建立问责清单
未明确浪费行为责任认定标准(条例第七条)。
20.未实行终身追责
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浪费未终身追责(条例第七条)。

执行要点

1.分类整改
对清单问题按 "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整改" 分类处置,建立台账跟踪销号。
2.制度闭环
针对高频问题完善内部制度,如修订《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实施细则》等。
3.技术赋能
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务用车平台、电子凭证库等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管。
4.考核挂钩
将节约成效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实行 "一票否决"。
5.典型通报
定期公开审计结果,对屡查屡犯单位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清单覆盖《条例》核心条款及最新审计实践,可作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厉行节约专项审计的标准化工具,通过 "查问题 - 促整改 - 建机制" 闭环管理,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提质增效。


健康乌拉特前旗、 会计审计家园

选稿编校:何影婷  郑海月
责任政审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