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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首问责任制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      浏览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单位和师生员工(含校外单位及来访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审计处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人员来我处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我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做好解释。

第五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根据来访事由,负责引导来访人到相应科室及时办理。

第六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学校办公室联系或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第八条 对于来投诉、举报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戒;责任人办理事项推诿扯皮或刁难来访人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设立违反首问负责制投诉电话:227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