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的公务接待
(一)无单位公函、无具体接待对象的接待费支出及其相应文件规定
主要表现为无公函、无具体接待对象,一般报销原始凭证为某些风景区住宿费、门票、餐费发票等情况。
1.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控制以下三点
一是提供《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凡是超过规定人数、就餐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报销;
二是提供《点菜单》,凡有高档菜肴、酒水的一律不准报销;
三是提供就餐发票,凡时间、地点、金额不符的一律不准报销。
2.相应文件规定如下
(1)《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者调整当年本级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实行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控制制度。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经费预算总额,每年初对上年度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简化国内公务接待形式,坚持轻车简从,精简陪同人员,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2)《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实行函告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九条 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条 严控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简化迎送陪同。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可安排相应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或接待部门负责同志接送引导。
党政领导同志到各地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省委书记、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4人、设区市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设区市负责同志1人。其他常委、副省长到基层考察调研,陪同的省直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设区市分管负责同志1人,设区市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县一级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总结如下
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公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可予接待;二是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
(二)接待清单填写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记账凭证所列支接待费所附清单填写不完整,未填写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根据《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单位务必加强培训、学习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务接待费报销流程,只有手续齐全、填写完整的公务接待支出才能予以报销。
二、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接待费
主要表现形式:接待费中列支礼品、旅游等费用、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等。
(一)接待单位陪同人员数超标
现实接待中,有的接待单位往往陪同人数超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接待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是用餐标准,对于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中央和省级文件未作规定,需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用餐标准还包括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用餐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河北当地特色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是住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用房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标准,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接待费中列支礼品,旅游费用
在实际接待中,有的接待单位在接待费中列支礼品盒景点门票支出等。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所以,必须加强党风建设,严禁铺张浪费,加强公务接待报销管控,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接待支出不予报销。
(三)利用公务接待组织旅游、娱乐活动
对接待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可查阅接待费明细账及会议纪要,调取接待经费支出凭证,重点查找无派出单位发出公函,记账凭证报销接待费的原始凭证为组织旅游、娱乐活动的情况。比如,交响乐专场演出门票、风景区内酒店住宿费及门票、餐费发票,以及未附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的情况,还要核对餐费发票开出的酒店情况,看是否存在无具体接待对象的费用,以及原始凭证为风景区的住宿费、门票、用餐费用等。要坚决杜绝公务接待无接待函,列支接待对方差旅费,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列支娱乐、旅游费用等情况。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所以,接待单位必须加强党风建设,利用召开民主生活会、播放录像、集体讨论等形式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公务接待报销管控,对于超标准、超范围的公务接待支出不予报销。
(四)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
通过查询接待费明细账,抽取部分接待经费支出凭证,可以发现,实际接待中,有的接待单位凭证报销接待交流学习人员等差旅费的情况,而该费用应由对方承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所以,必须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减少不合理的接待费用,实现公务接待向勤俭、节约、高效的作风转变。
三、在其他科目列支公务接待费
主要表现形式:在培训费、误餐费、办公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列支接待费等。
(一)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办公日常费用
在实际抽查中,有时抽查到一接待费原始凭证,为某购物中心的发票,发票内容为茶叶等,经与办公室主任核实,茶叶已被各科室领作日常使用。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所以,必须加强公务接待报销管控,防止借公务接待名义报销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二)在其他科目列支公务接符费
有时,接待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反映的公务接待费支出金额小,实际发生金额大。期间的差额部分,是由接待单位通过“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其他”“办公费”等项目列支公务接待费,未记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年度决算报表反映公务接待费统计数并未包括差额的部分。
1.《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所以,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报销审核和外部审计监督,防止公务接待费隐形于其他
四、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主要表现为向下属单位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例如,审计检查某市建设局及下属服务中心,检查服务中心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一支出,无接待公函,原始凭证为餐饮发票,审批单上经手人并非服务中心人员,而是建设局某位领导,经核实该支出为建设局领导接待费用支出。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所以,对于“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的审计,需关注单位支出给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原始单据是否完整、真实详细、合规,必要时延伸至下级单位其他单位检查。
五、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在实际检查中,有的单位将资产出租收入,直接用于接待其他单位人员。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
接待费用。”
所以,对于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的审计,需要关注是否存在账外房产、物业、其他收入,所有的出租收入、其他收入是否上缴财政。
总结,公务接待费应重点检查以下几点
(一)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细化、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执行,预决算信息是否及时、全面、准确、公开等。
(二)经费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简化公务接待,有无严格履行公务接待费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工作餐标准,有无借机相互宴请、大吃大喝,有无安排参观旅游景点和高消费娱乐,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三)经费开支情况。有无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有无挤占挪用其他资金用于公务接待等。
(四)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
(五)了解被审单位管理制度。评价审计风险及对实质性程序的影响。
(六)获取公务接待费明细账、部门年度预算及决算报表。
(七)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预算与决算对比、横向对比)。
(八)细节检查。抽查相关原始凭证,如查阅公函、审批表、发票、接待清单费用报销单等,审核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九)接待国外、境外来宾与国内公务适用法规及标准不同。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省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国内公务适用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十)超范围列支的项目包括列支不合规项目和错列会计科目。列支的项目合规性主要是看是否属于国内公务范畴,是否符合公务接待费的定义,如列支困难退休职工的慰问费及退休人员纪念品,由于慰问活动不属于国内公务范畴,退休人员纪念品按相关规定不应随意发放,属于不合规项目。错列会计科目是指应列入其他科目核算的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如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了会议餐费和下级单位与会人员住宿费,这些,由于不属于公务接待费的核算范围,应列入“会议费”科目。
(十一)在其他科目错误列支公务接待费。行政事业单位不理解政策或者产生了不合规的支出,将公务接待费错误放在“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暂存款”核算的现象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