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信息动态
审计动态
通知公告
法规制度
上级法规
校内规章
工作流程
支部风采
学习园地
下载专区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常驻地内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工作餐会计处理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24-09-26
来源:微信公众号-榕树码头
浏览量:
问题1:我单位推广宣传中医药文化节,拍摄宣传片费用,拍摄人员及部分演员用餐、我们部分单位人员及领导用餐,财务计啥科目合适?单位人员及部分分管领导用餐报销单是否需要分开?我让分开了,把这部分计入公务接待了,剩下的记到其他商服了,不知道是否合适?
问题2:前段时间我们当地发生重大事件,上级及当地相关部门人员现场处置办公几天,政府安排盒饭用餐,是按公务接待费还是按伙食费处理比较合适?
回答:
一、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关于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中直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印发背景
2013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一系列文件,不断完善、细化差旅费管理。……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就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
五、各地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规定,各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差旅费管理规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六、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每一名公务人员熟悉通知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交纳费用。二是督促指导所属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依规收取费用。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力争全国同步规范。
二、群友问题
1、群友问题所列的宣传片拍摄和处置重大事项,为执行任务,属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范畴。
2、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系列文件,是与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衔接的;明确出差人员就餐和市内交通应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要交纳费用,着力解决差旅费转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等问题。
3、工作人员去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的规定,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支公务接待费科目。
4、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违规安排接待用餐;但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经审批可以在标准内安排工作餐。如,《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第六条规定:“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 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 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也可由到访单位按程序审批后, 在上述标准内安排工作餐一次,不用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要建立工作餐台账,审批程序及陪餐人数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作餐如因会议产生,接待单位可凭会议 通知将相关支出列会议费科目,如因其他公务产生,接待单位应列公务接待费科目。”
5、综上,我们认为:
问题1,在常驻地内执行任务,工作人员原则上回单位食堂用餐。
如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标准内安排工作餐一次,不用交纳伙食费;
接待单位建立工作餐台账,审批程序及陪餐人数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餐如因推介宣传会议产生,则凭会议通知列支会议费科目;如不因会议形式产生,则列公务接待费科目。
地方差旅费及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不得突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不能以“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转嫁、隐藏差旅费或公务接待费。
问题2,上级部门离开常驻地执行任务,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其余餐次由接待单位协助用餐并收到伙食费,执行任务人员回单位报销差旅费;
但因抢险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以有当地政府统一按标准安排工作餐,附接待清单,列支公务接待费科目;
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再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